大伯摔倒骨折,阿姨无过赔2万
去年3月6日,59岁的李阿姨推着自行车从70岁的赵大伯身边经过时,赵大伯与自行车后轮一接触,失去平衡摔倒了。这一摔,赵大伯小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他要求李阿姨赔12万余元,为此两人对簿公堂。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案中,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然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李阿姨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热议,许多人都好奇,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
原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就是所谓的公平责任。
根据相关人士的介绍,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在公平责任的司法运用中,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并非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前提,就是损害与其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在事发过程中,李阿姨虽然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其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有一定关联性,因此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让她适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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