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手术后未告知后续处理事项n

基本案情年7月17日,张女士因外伤后右臂及右后腰部疼痛,医院就诊。该院以张女士外伤致右臂裂伤、失血性休克、右桡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骨折、左耻骨上支及髋臼骨折、腹膜后血肿为由,将其收院治疗,并于当日在全麻下行右肾破裂修补术,术中置入了双J管。7个多月后,年2月25日,张女士发现其尿液中含血,遂医院检查。检查后发现张女士体内的双J管因长期留置,导致双J管过期,致使发生肾及膀胱结石,造成尿血。经治疗,张女士花费近5万元,后张女士起诉该院要求赔偿。法院审判经法院委托,该案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患者手术后未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属详细交代留置双J管及后续处理,存在过失。患者后期发生肾及膀胱结石与双J管长期存留有直接因果关系,经用非手术方法治愈目前无不良后果,但增加了患者一定痛苦。最终认定本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看医方在其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护理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医院在对张女士进行治疗时,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张女士发生肾及膀胱结石、尿血等症状,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医院进行复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责任。综上,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以案说法医师在实施手术后应向患者交代手术后注意事项。在手术后留置在患者体内的留置管的留置时间和后续处理应向患者交代清楚。实施手术的医师应对病人术后需要特殊观察的项目及处置(各种引流管和填塞物的处理)作出明确的交代(手术记录或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完成。麻醉科医师要对实施麻醉的所有病人进行麻醉后评估,尤其对全麻术后病人,麻醉科医师应严格依照全麻病人恢复标准确定病人去向(术后恢复室或病房或外科监护室)。并对重点病人术后24小时随访且有记录。病人送至病房后,接送双方必须有书面交接,以病例中签字为准。凡实施中等以上手术或接受手术病情复杂的高危患者时,手术者应在病人术后24小时内查看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书面交接工作。术后3天之内必须至少有1次查房记录。没有完整的书面交接,没有必要的后续处理,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损害,造成医疗事故或增加患者痛苦引起纠纷,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均具有丰富的执业经历,秉承“敬业、专业、团队、规范”理念,旨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一支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队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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