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违反诊疗常规,医生手法复位后骨折患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来院诊断的所有患者都应该询问病史,并做简单的体格检查,做到基本了解患者既往史。同时并将要采取的治疗方案告诉患者及其家属,这是所有医务人员都应掌握的基本规范。但是,实践中,医生往往疏忽大意或想当然地认为治疗措施是安全的,从而给患者造成极大的伤害。案例患者郭某,女,68岁。于年2月27日上午到A医院骨科门诊部就诊。门诊诊断:左腕Smith骨折。在未给出其他治疗建议的情况下,医生张某认为给予手法复位即可,且在复位过程中只给郭某口服止痛药,没有给予麻醉药。患者于年2月28日上午10:20猝死。笔者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过失。未询问病史和做体格检查,违反诊疗常规首先,门诊医生未询问患者既往史,对患者既往病史未予重视。其次,对68岁高龄的患者未行心率、血压、心电图等常规必要辅助检查,以至于对患者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盲目治疗,最终引发不良后果。未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擅自治疗致损害院方未明确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手法复位的利弊,也未提出除手法复位外的其他治疗意见供患者选择,且手法复位并未取得患者本人及其家属书面同意,严重地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此外,医生在给一个有17d病程、68岁高龄的老年陈旧性骨折患者手法复位过程中,仅要求郭某口服元胡止痛滴丸,其药效根本无法达到麻醉药效果,致使患有脑栓塞、高血压的患者在复位过程中遭受剧烈疼痛刺激,与后期死亡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医生所犯的错误是诊疗过程中医生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医务人员因各种主观原因给患者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希望本案能给广大的医务工作者提出警示,诊疗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诊疗规范。做到细心、耐心和用心,这样可以避免很多医疗损害。作者:李海(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排版:刘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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